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将会被三倍索赔
“温暖牌”电暖宝是洪利电器公司生产的主营产品,因加热快外形新,销量很好。但在最近二个月,他们生产的电暖宝连续发生了多起爆裂事故,导致10多人被炸伤或烫伤手指。质监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检验,发现该电暖宝设计存在缺陷,无法有效控制温度,容易过热甚至爆裂,于是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了洪利公司,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补救措施。
但洪利公司在收到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和整改通知后,考虑到当前正是冬天,春节销售旺季将至,为了避免影响销售,并没有立即采取向消费者发出警示、回收产品等补救措施,只是一方面内部偷偷修改设计,对新出厂的产品进行改进;另一方面原有的库存产品继续对外销售。
律师说法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但洪利公司在知道电暖宝存在的质量缺陷之后,并没有依法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还继续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违法。
现在,洪利公司因其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而给消费者马小姐造成人身伤害,依法赔偿损失是必然的了。需要强调的是,从2014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大大加重了明知商品有缺陷仍然进行销售的厂家、商家的处罚力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包括了生产厂家和经销的商家)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由于洪利公司是明知电暖宝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了消
由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明知商品有缺陷仍然隐瞒而且继续销售、致人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行为,规定了最高达到二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厂家和经销的商家),今后必须要对此引起重视了,一旦发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美容、公园机动游戏等)存在缺陷,可能会危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时,最明智的做法是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服务)、发出警示、采取商品召回等措施,不要让自己陷入到二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困境中。从本案的案例就可以看到,一项八级的伤残,损失赔偿加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就有可能达到90多万元了,如果是造成一人死亡,这两项赔偿加起来有可能达到200多万元,这对于经营者来说,会是个十分沉重的打击,因此,必须引起重视,让自己的经营行为做到与法俱进。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江志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