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招教你识别合同欺诈
2011-12-12 15:45: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来源: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网站 

    对于合同欺诈,笔者提出一个识别特征: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它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引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它还包括刑事诈骗,即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本文主要探讨民事欺诈的陷阱与防范。

常见的合同陷阱

  (一) “假”字当头的系列欺诈。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都可列为这一类,因篇幅所限,此处就不展开了。

  (二)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欺诈方往往利用合同先向被欺诈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三)合演双簧。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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