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4-10-31 17:32:06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评论:0 点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及平台建设等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557号发布时间:2014-10-15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节能
降耗专项
资金(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及平台建设等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41557

发布时间:2014-10-15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及2014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现就组织2014年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开。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选优,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集中扶持、适度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工程,适度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

  (一)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及平台建设。

  1.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包括广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以及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跟踪指导、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效果评价机构等。

  2.支持“三能”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市建设区域能源管理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以及能效对标试点、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示范单位等。

  3.支持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机构等。

  (二)支持国家和省布置的其它节能重点工作事项。包括节能宣传及政策调研、节能监察考核、技术推广及能力提升,以及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机制研究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及平台建设。

  1.园区循环化改造。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广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在建或拟建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结合项目投资额,标准300-500万元/个,对符合股权投资要求的项目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循环化改造项目跟踪及试点示范单位效果评价项目20-30万元。

  2.“三能”体系建设。采取补助方式,区域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支持市级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200万元/个;支持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示范单位50万元/个。

  3.节能重点示范工程。采取补助方式,对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100-200万元/个;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投资额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100-200万元/个;支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机构50万元。

  (二)国家和省布置的其它节能重点工作事项。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标准30万元-120万元。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3.曾获得省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评价(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地市经信或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评价(验收)书。

  4.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区域能管中心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实体。其中,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获得“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称号的单位;区域能管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未获得过省区域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支持,或获得支持资金低于200万元且项目已完工的单位,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省能效对标试点示范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试点行业,省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示范的申报主体必须是试点单位。

  (2)节能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35月至20149月)。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含)、2500吨标准煤以上(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3)重点工作事项必须是具体承担相应工作事项的责任主体。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 (或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跟踪及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效果评价项目实施计划)、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2.申报“三能”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其中,区域能管中心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效对标试点示范、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示范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

  3.申报节能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工业锅炉(窑炉)技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第三方审核报告(节能量或投资额审核)。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机构需提供已完成工作清单和计划表。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3

  4.申报重点工作事项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工作实施方案、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4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二)各地级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资金申报工作,有关省直部门和省属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审核汇总后,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资料,并出具正式申报文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表见附件5)。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和“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四)申报数量和时间要求。各市的市级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限1个;省能效对标试点行业项目限1个,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示范推广项目限1个;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限2个。

  近年来在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能申报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专项,不得多头申报。

  请于115日下午17时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5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一并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2.“三能”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3.节能重点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4.其它重点工作事项资金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52014年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1013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谭吉林、管海凤,电话:020-8313344483133359

传真:020-83133335,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08室;

省财政厅 赵行旺,电话:020-83170513

来源: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相关附件:

·                                 粤经信节能函〔20141557号附件1-4.doc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经信信息函〔20141558

发布时间:2014-10-14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粤府〔201348)、《广东省物联网发展规划(2013-2020年)》(粤府办〔201351号)有关部署,现就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发展。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核心任务,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水平”为主线,落实财政支持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快全省物联网发展,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贡献。

  (二)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要求,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公开、公正、公平。采用公开报名、地市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申报范围

  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计划扶持四大领域:一是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二是物联网技术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三是物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四是物联网创新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其中,领域一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申报单位应在以上四个领域范围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具体的专题和类别。(详见附件1申报指南)

  三、申报要求

  1. 地市、县(区)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上报时需附项目汇总表。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5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于201411517时前一并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受理。

  2.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把关核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省直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核后的项目,登陆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3. 申报项目数量。

  领域一:各地不限申报数额。

  领域二、三: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和竞争性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单位)物联网发展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各地资金安排计划额度。各地根据分配计划额度按1:1.2的比例遴选项目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项目竞争性评审。省安排各地资金申报额度另文下达。各地(单位)收到省下达的资金分配额度后15天内按规定将项目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领域四:广州推荐项目不超过4个,珠海、佛山、东莞、惠州各市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其余地市、财政省直管县(市)不超过 1个。

  省级单位申报项目(任选一个领域)不超过1个。

  4. 2012年以来企业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5. 同一个独立法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含主申报和次申报)。

  

  附件:1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2014年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编制格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1013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何燕,020-83134718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赵行旺,020-83170513

来源:信息化推进处

相关附件:

·                                 粤经信信息函〔20141558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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