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014-05-08 10:37:39   来源:清远日报新闻 时间: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 清远日报   评论:0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清远日报新闻 时间: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 清远日报作者: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清远日报新闻 时间: 2014年04月30日 来源: 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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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两个亮点:

  亮点一:自行享受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亮点二:均可享受

  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公告同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链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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