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诚信示范企业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2014-07-01 13:07: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清远市诚信示范企业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
清远市诚信示范企业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诚信示范企业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等交往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无发生合同主观违约的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除外;
(二)经营期间无恶意诉讼行为或因违法失信经营被其他法人或个人提起正当诉讼且败诉,企业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而被判败诉的除外;
(三)经营期间无发生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经查实属故意或恶意投诉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在对内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无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与员工无发生劳动等相关法律纠纷且败诉;
(三)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第四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总经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行政部门处以处罚的行为,且个人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违法和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未被工商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经营期间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经营期间无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问题被政府行政部门书面警告或处罚;
(四)经营期间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没有因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警告或处罚;
(五)企业没有因拖欠土地出让价款、土地闲置等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而被政府行政部门书面警告或处罚;
(六)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参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评诚信示范企业需在清远注册且经营5年以上;
(二)参评企业最近3年内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且3年以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第七条“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有关参评或认定条件。

第三章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设立“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成员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分别由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含专业人士)组成,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推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确定。
 
第四章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方式及时效
第九条诚信示范企业每3年评选一次,采取企业申报、协会(商会)推荐、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认定的方式。具体审查和认定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另行确定。所有参评企业必须是会员企业并经过协会(商会)推荐,具体推荐方式由各协会(商会)自行制定。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审查的主要(不是唯一)参考依据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及依法成立的专业征信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采集和加工所形成的各类与企业有关的信用记录(报告)。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协会(商会)推荐意见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评价和认定。
第十二条经评审委员会初步认定的企业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过后,评审委员会向社会正式公布本年度评选出的诚信示范企业名单。诚信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之后需要重新参与评定。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将在相关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并由市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诚信示范企业在评定后有效期间内发生前述条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诚信示范企业的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诚信示范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办理。在项目立项、财政补助、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诚信示范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给予单独增加2分以内的优惠,具体加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确定。多个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如有企业未获得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则对联合体不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诚信示范企业可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诚信示范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给予单独增加2分以内的优惠,具体加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多个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如有企业未获得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则对联合体不予以加分。
第十八条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协查等外,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诚信示范企业,国、地税稽查部门两年内可以不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实施税务检查。税务部门优先为其提供纳税辅导或纳税提醒服务,在办税厅服务厅设置诚信示范企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诚信示范企业涉税事项。适当放宽发票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
第十九条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的,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在组织申报知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时可优先推荐申报,公开其良好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及协查等外,可以免除劳动保障日常巡查。优先推荐评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设立诚信示范企业招聘专区,并免收入场费用。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快捷服务。
第二十一条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融资。优先给予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
第二十二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条件下,优先办理。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的情况下,对市诚信示范企业适当调整监管频次。
第二十三条在土地专项调查、土地整理、各类规划修编、土地评估、基准地价更新等政府分散采购中,市诚信示范企业享有优先进入权。对中标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依据合同内容,积极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四条为诚信示范企业优先办理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换证、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优先提供基础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其它有关认证认可的服务指导,扶持诚信示范企业创省、市名牌产品及优质品牌,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价格诚信企业”和“明码标价先进单位”等价格荣誉称号评比时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二十七条对诚信示范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示范企业可适用书面审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产品包装、装潢、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认定年度的“清远市诚信示范企业(20**-20**年度)”字样或牌匾、证书的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创建市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法人和高管人员(总经理),在评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市“三八”红旗手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条优先将市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
第三十一条诚信示范企业的员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享有优先推举申报非公经济人士高、中、初级职称的权利。
 
第六章其他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本市以外的企业,当地没有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定的,如能提供本办法评定诚信示范企业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良好信用记录或报告的,视同本市诚信示范企业情况对待。
第三十三条获得其他地市级诚信企业称号的外地企业,在我市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在诚信企业称号有限期内,原则上与我市诚信示范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已获得国家和省有关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称号有限期内,享有与我市诚信示范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自本办法印发执行之日起,今后本市企业申报省级诚信示范企业或与此荣誉称号相关的称号(如“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必须是已获得本办法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且称号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2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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