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会

协会章程

清远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清远市企业联合会(英文译名:QINGYUAN PROVINCIAL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远市区域内企业团体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履行雇主组织代表职能,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和社会和企业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清远市北江二路保险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依法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清远市“三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及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推动清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七条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愿和建议,加强调研,为省、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参考意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九条  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展览展销等服务以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价、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各行业协会、省内外兄弟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资源共享,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四条  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是在清远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事业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五)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单位会员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由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
(二)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
(三)监事成员由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四)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的权利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签署监事会议的决议和建议;
(五)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单位作为本会咨询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为名誉会长及顾问单位组成顾问委员会。
(一)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
(三)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及单位;
(五)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名誉会长、顾问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事项和协调本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 对新一届理事会执行机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
(五)提出本会年度财务决算和重大活动落实情况;负责检查本会开展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监管秘书处工作,定期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二)组织实施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四)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五)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议;
(六)联系和协调各地企业联合会及其他团体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或委托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贴,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二○一二年 十月 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清远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以清远地区各类企业的领导人和管理者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伦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工作任务:团结、联合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者,为探索和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不断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开展各项服务。 
第五条 本会是经清远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广东省清远市北江二路清远保险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关系;
(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家素质建设,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结合的发展角度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代表清远地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参与国内、国际、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六)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企业界新闻大事和新闻人物,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等;
(七)经上级批准或授命组织开展国内外企业界的联系交流活动;
(八)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各项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九)健全组织体系,按照"自主、自立、自治"的发展方针,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加强与各省、市兄弟协会的业务工作联系和信息、经验交流;
(十一)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会员部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即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在清远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 
(二)名誉会员:(对下列人员授予名誉会员)
 1、在企业管理科学研究中有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
 2、 对本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海外侨胞、国际友人;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和其他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如超过二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特殊情况例外),视为自动退会;名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须书面向本会会员部提出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及顾问;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十二)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或者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主席一人;
(二)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
(三)监事成员由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四)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的权利: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
(三)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签署监事会议的决议和建议;
(五)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副会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清远市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贴、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段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齐备、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要造册登记,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二年 十月十一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授权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