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
2013-01-06 16:22:58   来源: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志远执业律师   评论:0 点击: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有什么要求?争议案例某公司一个员工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二次记过处理,公司决定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不服,认为公司的制订制...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有什么要求?

争议案例

某公司一个员工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二次记过处理,公司决定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员工不服,认为公司的制订制度没有向员工宣布,自己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时,特别要注意依足程序,比如提交职工代表讨论、进行平等协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要由员工表决通过);在制订出规章制度后,还要特别注意以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让全体员工清楚了解。只有依足程序制订出来、并进行了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履行上述程序,是要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的,因此,在具体操作中,用人单位还要注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例如与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协商规章制度时的会议记录,组织员工学习公司规章制度的会议签到表,新入职员工领取公司规章制度文本时的签收表、在宣传栏公示张贴规章制度的照片等等。这样,当出现纠纷时,用人单位的主张才能够获得劳动仲裁庭或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关于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问题

争议案例

某公司实行的是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每次合同期为一年。三年过后,仍然是这样每年一签。到了第四年末,有部分员工由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员工以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裁决公司从第三年起至现在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对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已经是相当了解,基本上都注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但不少用人单位对于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则了解不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十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忽略的:像争议案例中的公司,每年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了第三年,依法就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它忽略了,就要面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期限的合同而已,并不是签订了就不可解除。如果员工出现触犯刑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当前人力资源逐渐紧张的情形下,维持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其实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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