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不再容许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条款
2013-03-29 11:59:48   来源: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江志远律师   评论:0 点击:

广东将不再容许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条款 基本案情某公司的制度中有以下一些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例如迟到5分钟以上的每分钟罚款1元、被公司记小过一次的罚款50元,记大过的罚款300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及格的每件罚...

广东将不再容许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条款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制度中有以下一些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例如迟到5分钟以上的每分钟罚款1元、被公司记小过一次的罚款50元,记大过的罚款300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及格的每件罚款5元……等等,经常因此与员工发生纠纷。劳资双方对于这些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争议较大。

 

律师说法

对于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能否制订对员工的罚款的条款,一直存在争议。1982年实施的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允许企业在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纪律的情况下对企业员工处以一次性罚款,但该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已经废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已失去了法律依据。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再没有此规定,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可与不可之间,是存在一些争论的。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了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可以间接视为法律不支持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上的处罚。

最近公布、即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当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也就是说,在广东省的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行为,已经予以明令禁止,责令不改的,有权按照被罚款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应对的策略

1、全面检讨现有的规章制度,删除当中含有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

2、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可以改用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方式,并规定记大过达到若干次数就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给予开除,以此代替罚款对员工的约束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且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对一些不守纪律的员工同样会有较强的约束力。

3、以减少奖金的方式来代替法规所不允许的罚款方式,例如可以在工资中设立全勤奖、不迟到不早退奖等等,当某些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能全勤时,相应的奖金就会减少,同样可以起到约束作用。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江志远  律师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
下一篇: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