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
2011-09-27 15:51: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上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上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清远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负责企业上市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清远市,经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评价标准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在清远辖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经营纳税。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合法经营,有上市意愿并提出申请的企业,或由各县(市、区)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管工业园推荐,经上市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为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上创业板为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33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拟上创业板为5000万元);3.净资产超过2500万元(拟上创业板为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符合领导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一)《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上市的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四)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清远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由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管工业园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七条符合上市条件、着手开展上市工作,并已经与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正式改制上市相关合同的上市后备企业,可向上市办申请进入绿色通道。

  第八条上市后备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的认定流程:(一)上市后备企业填写《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申请书》及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报上市办。

  (二)上市办对企业有关申请进行审验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上市办核发“绿色通道证”,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为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改、科技、经信、财税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它费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进入绿色通道,已完成股改辅导的上市后备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以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可分批一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在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发展中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增收税费,按照“谁入库谁扶持”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受益的本级政府在入库的次年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补助企业,包括:(一)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进行规范处理而补交的税收。

  (二)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而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车船使用权证过户时缴纳的税费。

  (四)上市后备企业为规范上市而新增企业所得税,以股份制改造前一年的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其改制当年新增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申请上市过程中,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可在国家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企业债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政府支持协助上市后备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的20%的额度,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该公司扩大再生产。

  第十八条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投资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的40%的额度,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该公司扩大再生产,但不能同时享受第十七条的优惠。

  第十九条上述扶持优惠政策中,涉及地方所得额补贴给企业的部分,待上市后备企业挂牌上市后,由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级政府予以兑现。

  第四章奖励与兑现

  第二十条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

  (一)市政府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分三个阶段进行:1.企业引进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律师、券商,可申请第一阶段奖励,奖励金额100万元。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可申请第二阶段奖励,奖励金额150万元。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申请第三阶段奖励,奖励金额50万元。

  (二)奖励流程: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上市办提出申请。2.上市办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3.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

  (三)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2)企业已支付的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3)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申请第二阶段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2)企业股改后的工商登记复印件;(3)企业提交辅导期的工作总结;(4)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书及验收合格意见复印件;(5)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申请第三阶段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复印件;(3)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复印件及在本市纳税的证明材料申请奖励。

  (五)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它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上市后的奖励。

  (一)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市政府对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1.融资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2.融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三)奖励流程:1.上市公司向上市办提出申请;2.上市办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3.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五章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与帮扶。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排列梯队,重点扶持,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第二十三条明确职责。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高效服务、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做好以下服务工作:(一)金融工作局(上市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组织实施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及后备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的认定与管理,组织兑现企业上市奖励;总结分析报告全市上市工作情况。

  (二)国土资源局:做好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出具企业用地合法证明。

  (三)行政服务中心: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提交的常规性审批事项纳入重点项目代办窗口,由专人跟踪服务。

  (四)国资委:积极培育和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及时出具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有关批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对已转制的国有企业或解除挂靠关系的集体企业,由原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国资部门再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五)科技局:积极培育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在技改创新、科技专项经费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发改局: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发改委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督促上市后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八)经信局:积极培育和推动工业、商贸、信息化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协助上市后备企业办理上市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专项经费中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企业煤、电、油、运等工业生产要素供给。

  (九)安监局:出具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情况的合法证明。

  (十)质监局:及时办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变更事项;出具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局:审核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申报奖励的真实性,及时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十二)审计局:审核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税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纳税调整给予指导和支持。

  (十四)工商部门: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处罚而影响企业上市,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十五)住建局:及时办理上市后备企业房产过户手续,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给予费用减免。

  (十六)环保局:加快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外经贸局:积极培育和推动外经贸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及时沟通协调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审批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经营守法证明。

  (十八)清远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合法证明。

  (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检疫合法证明。

  (二十)农业局:积极培育和推动农业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一)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对询证函的回函,出具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合法证明;及时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二十二)银行机构:增加上市后备企业授信额度,实行金融信用企业评级优先、信贷计划安排优先、贷款发放优先,确保上市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十三)其它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需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科长,负责企业上市的有关工作,进行全程跟进式、保姆式服务,并协调对口上级部门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领导牵头成立“一帮一”工作小组,对口帮扶。

  第二十五条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要求即时办理。其中,属于常规性行政审批的事项,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重点项目代办窗口办理;其它复杂事项,采用“一企一议”集中办理方式,由“一帮一”工作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公,即时研究解决。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审计局对企业申请奖励的真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企业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报上市办。上市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确认无法继续上市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并退出绿色通道,停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企业重新启动上市工作的,按本试行办法第二章执行。对于拖延、瞒报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奖励的行为,将采取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属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处理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督管理。经上市后备企业评选、领导小组考评,对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中,效率不高、服务不优、推诿拖拉、企业反映不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督查问责。

  附则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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