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2013-06-08 16:39:16   来源: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评论:0 点击: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键词:重点企业 直通车 服务 经信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现市...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

直通车服务办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现市重点企业直通车“优质、直接、快速”的服务目标,根据清府办《转发市经贸局监察局关于建立清远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09]113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办函[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局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清远市1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市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科、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县(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科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市经信局申请办理的县(市、区)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省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及措施,各有关科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虑推荐及安排。

第二章 政策咨询、指导

    第四条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市经信部门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政策信息指导服务。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服务。

    (一)国家、省和市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省和市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报上级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省和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省和市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信息。

第三章 业务申办、协调

    第六条 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

    (二)产业转移投资。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节能和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商贸企业。

    (一)市场建设。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供分类培训平台。

    (二)展会服务。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 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参与评定“百强民营企业”,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培训推荐。优先向省、市中小企业培训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

    (三)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

    (四)治乱减负维稳。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

    第九条 特种行业。

    (一)民爆物品。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二)生猪及酒类。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

第四章 政策扶持、项目安排

    第十条 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优先推荐省、市财政挖潜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优先推荐省、市财政挖潜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四)节能降耗。对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优先推荐省节能技改 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商贸企业。

    (一)流通服务。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

    (一)项目安排。优先推荐有关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

    (二)银企合作。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贷款)。

    (三)推荐上市。有上市需求的,将重点作为推荐上市优势潜在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建立相关责任制。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局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科室领导为相关服务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局内沟通协作。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设经济运行科和发展服务科牵头,其他科室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关服务工作。对重点企业遇到的需跨科室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受理业务的科室提请协商,各科室应积极配合落实并提出协调意见。重大问题, 应及时提请局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提供重点企业热线服务。为强化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机制,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通过监督电话对市经信局的服务情况进行投诉、监督。我局投诉和监督电话:3370916、3364322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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